几种出口退税操作方式:
一、年度免税管理
适用于经常出口且信誉较好的出口商。由出口商根据上一年的出口实绩,向税收征管机关申请本年度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经审查后,企业凭免税批准证明,在当年额度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出口。超过免税额度指标部分,可逐笔办理免税申报,也可再申请追加免税额度。当免税购进货物未能出口时,企业要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
二、逐步申报免税额度
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出口商根据签订的出口合同,逐笔向其所在地税收征管当局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经批准后(一般情况下是出口合同金额多少,批准多少),企业凭批准免税证明,在额度内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
三、“免、抵、退”税方式
出口环节免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实行按年度结算,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个别亟需资金的企业经申请也可办理退税,但需提供银行担保书,经所在地增值税办公室审核方可办理退税。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意大利。
四、“PLAFONDS免、抵、退”税方式
这种方法适应于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基本平衡的进出口商。做法是将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冲抵,即企业在年度内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可填报免缴该批货物的进口增值税申请表,并附送有关单证,经所在地增值税办公室确认后,到海关办理免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通过网络信息,将免缴税款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冲抵。
五、“先征后退”方式
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出口产品中原材料、零部件已缴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予以退税。二是出口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必须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按进货发票所列已纳税额直接计算退还。执行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智利和阿根廷。
六、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凡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其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宽窄,均对出口货物毫无例外地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税,并全额退还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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